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预案管理 yayfree 2023-03-13 14:47 571 0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部门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 县(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预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风险隐患分析、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监控、排查风险隐患等应急准备措施、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置程序与措施: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响应、先期处置、响应终止的程序与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六)恢复与重建措施: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培训、演练及责任、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响应分级和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等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事件实际,便于操作。

(三)简便性原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简便易行,科学实用。

(四)协调性原则。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增强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一层面应急预案之间的协调。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牵头负责组织编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商责任部门负责编制;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县(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参照市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单位和基层组织负责编制。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与相邻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重点风险源企业等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时,应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人员、相邻单位及居民代表、应急专业技术专家等参加。

第二十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预案编制牵头单位应将预案送审稿及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批。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地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3天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确需保密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实战,适应需求”的原则,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图书馆、车站、机场、码头、体育馆、商场、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县应急办应根据本行政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统筹安排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演练计划,并派员参加、指导演练活动。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订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包括演练名称、演练队伍及人员、演练装备、器材、物资保障标准、演练经费来源、演练程序与方法、演练目标等内容。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20天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变更部分报本级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发布20个工作日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九条  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评比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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